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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讨债谁来举证

2021-11-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无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相关事实,原告都应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不具备举证能力或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举证。原告不能证明因强制拆迁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因是被告强制拆迁时未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其家属,未制作现场笔录,未清点房屋内外大量财产,未进行公证或见证,未将货物搬出或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当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时,就会出现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造成的必然举证责任。众所周知,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行为意义上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证明事实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依法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良后果。前者是动态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在具体案件中,当原告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形成了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无法确定原告证明的事实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时,举证责任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将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的证据,也不能提供推翻原告请求损失的证据,则应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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