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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诉调解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调停和引导当事人,帮助...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者基础上,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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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在刑事诉讼之中的用以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要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候,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做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反对独立办案,反对神秘主义。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正确处理案件。 (5)对一切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一条重要原则。 (8)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二是司法机关有保障其获得辩护的义务。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只有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判,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看成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而不是受追诉的客体,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因而,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12)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九)近亲属的范围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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