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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商标法》第63条规定,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范围控制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无论按哪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最终都可按实际查明数额的一至三倍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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