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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对于恶意侵权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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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有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编的惩罚性赔偿有以下情形: 1、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以看出,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乘以1到3之间某个合适的系数。
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对于超出损害部分的请求数额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对于某些情形,法律规定了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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