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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因公牺牲政府发布的哪些文件

2022-03-17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前死亡的军人,执行其死亡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按下列顺序发给死亡军人家属:(一)有父母(或抚养人,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可以由家属自行商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性抚恤金各发50%;(四)没有父母、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第十一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计算,不得累计折算。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二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家属是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按规定的标准增发20%。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三条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情况确定。第十四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由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开始发给。第十五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民政部文件民优批[1990]105号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L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含领取抚养金的,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工作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其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标准计发。一九九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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