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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的,由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养老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2、198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书》和《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书》。民政部印发了《革命工作人员死亡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1985年,总政治部修订印制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革命军人死亡证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革命工作人员死亡证明》,其中革命工作人员死亡、死亡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使用范围内无军官方职工。
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
因公牺牲还是因工牺牲? 因工牺牲参照职工标准。 赔偿包括: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被告赔偿能力、过错程度等酌定,一般5到10万元左右。 5、其他杂费:包括处理事故家属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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