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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
拘留期限自逮捕之日起计算,以前的拘留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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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于拘役一个羁押天数的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
羁押期限只算刑事拘留开始的那一天。根据我国《刑法》第41条、第44条及第47条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当天算羁押期限的第一天。《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算,批捕后,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如果有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仍可以延长羁押期限,具体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如果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羁押的,不管超期时间长短,都属于超期羁押。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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