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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1、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长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态为准。 7、属长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长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3、属长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我查看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汁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箕。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回复: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汁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箕。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感觉开发商当初的合同是不是有误导的成分啊.如果低于1.2米的话是不不应算建筑面积.露台也不算建筑面积.如果按实际可收费的建筑面积是不是多收了我的钱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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