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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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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协会是社团组织,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其功能作用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调查就是其中之一。消费者协会的调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社会监督目的的调查,另一种是基于调解投诉目的的调查。 基于社会监督目的的调查主要有:(1)消费者协会有计划地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价格、计量等的比较试验调查,或者对某个行业服务状况、消费者满意度情况的调查。(2)消费者协会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消费者投诉反映突出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调查。(3)消费者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的对商品或服务的调查。前两项调查的目的,一是为消费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指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防止消费陷阱;二是向相关企业、行业反馈,提醒注意存在问题,改善商品服务质量;三是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四是对调查中发现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第三项调查的目的是对委托单位负责,向委托单位提供调查报告。基于社会监督目的的调查,既可是对不特定企业、行业涉及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也可是对特定企业、行业涉及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一般来讲属于消费者协会的主动调查。 基于调解投诉目的的调查主要有:(1)消费者主动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符合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并且投诉要件齐全,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后的调查;(2)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过程中达不成一致,双方愿意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问题的调查;(3)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转办、委托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争议,争议双方也同意消费者协会调解的调查。基于调解投诉目的的调查方式主要有:(1)一般情况采用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现场勘查、当面询问等方式;(2)对于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凭借生活常识不能做出比较准确的责任判断的,经与争议双方协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3)必要时,还可就投诉事项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两项权利:1.建议处理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由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它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消费者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进行调解,但无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为发挥消费者权益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法律赋予其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2.支持消费者起诉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讲的“支持起诉”,并不是说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代替因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而是通过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等形式,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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