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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征地补偿款截留是可以的,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截留的,属于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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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分配的对象按分配情况而定,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他设施、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而向该所有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其分配对象是所有者,该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该部分的农民群体;该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这部分的资产是属于集体资产,在使用时要经村民同意。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其分配的对象为(1)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地补偿款截留是可以的,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截留的,属于违法的行不,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决定,那么就是违法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发现土地补偿款被截留了,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能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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