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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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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不履行偿还义务,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若对方胜诉,可以强制执行财产。 对于债权人来说,救济的方法是在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告诉,否则会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这三年期间你有向他发文、写信等方式主张过让他还债的话,诉讼时效从你发文、写信时重新计算,还是三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若胜诉,得强制执行他的财产。 去年9月,新星公司再次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撤销程先生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新星公司称,程先生女儿年仅12岁,还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程先生转移房产纯粹是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也远低于市场价。 程先生辩称,他因做生意多次向父母借钱,老父亲提出买下程先生房屋,用购房款给程先生周转,同时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孙女名下。程先生认为交易属正常处置财产,与债务无关。 法院认为,程先生与其女儿低价转让房屋发生在新星公司追究债务责任之后,这一行为已实际危害了新星公司的利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但这些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b、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成立应以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c、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推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即具有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明显不合理,则受让人进行交易时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应再对不当利益予以保护。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与五年的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会造成中止或中断,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将失去保全自身债权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比例很小,因为有三点很难满足:一是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二是转让行为的对价往往难于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是很难证明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情形。
可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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