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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诉讼...
打架和你盖房是两个问题。 你们两家之间的相互斗殴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列,而你们的宅基地纠纷是民事问题。 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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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上诉人林某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上诉人系实际取得讼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利人。讼争耕地自1981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以来,就由被上诉人闽某交由上诉人家庭户耕种,当时的户主为上诉人先父林祥仁。第一轮承包到期的,无条件延长30年不变,承包经营期限应计算至2027年或2028年。在此期间,讼争耕地承包经营权属林祥仁家庭所有,现由上诉人继承。二、讼争耕地自第一轮交由上诉人家庭承包起,未经发包人依法收回或承包人自愿交回,也未经依法调整,承包经营权自始至终都属于上诉人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有经过依法调整,上诉人也从未自愿交回承包地,讼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始至终都属于上诉人家庭。三、上诉人家庭在1981年已按当时有关规定获得讼争耕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15年,并依据中央政策无条件延长承包期30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承包关系继续有效。被上诉人闽某未依法依政策履行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义务,是被上诉人闽某的责任,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以便于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不应以此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有误。四、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害土地承包经
房地产纠纷的产生原因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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