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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口农村土地纠纷为什么会引起斗殴

2022-08-12
上诉人林某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上诉人系实际取得讼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利人。讼争耕地自1981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以来,就由被上诉人闽某交由上诉人家庭户耕种,当时的户主为上诉人先父林祥仁。第一轮承包到期的,无条件延长30年不变,承包经营期限应计算至2027年或2028年。在此期间,讼争耕地承包经营权属林祥仁家庭所有,现由上诉人继承。二、讼争耕地自第一轮交由上诉人家庭承包起,未经发包人依法收回或承包人自愿交回,也未经依法调整,承包经营权自始至终都属于上诉人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有经过依法调整,上诉人也从未自愿交回承包地,讼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始至终都属于上诉人家庭。三、上诉人家庭在1981年已按当时有关规定获得讼争耕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15年,并依据中央政策无条件延长承包期30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承包关系继续有效。被上诉人闽某未依法依政策履行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义务,是被上诉人闽某的责任,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以便于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不应以此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有误。四、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害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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