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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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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协议,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基本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主合同,因为它形成于主合同之后,是对主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当补充协议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一、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6、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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