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进行审查,必须...
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主体。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以下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检察院起诉,表示证据确实,但不是确凿,确凿是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经过法庭审判,才能认为证据确凿。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休庭再调查。3,《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案子就已启动公诉程序,材料就移交法院了。提起公诉的效力是什么,公诉会产生如下效果。一、对法院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定审判标的。 3、限定裁判的范围。二、对被告人的效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三、对被害人的效力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四、对检察院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7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