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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住宅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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