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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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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几项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提出:降低城市土地使用额标准的各市原则上,行城市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也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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