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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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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如下: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200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另外,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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