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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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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质量管理,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建立用户投诉网站,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
用户室内发生故障,确实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供热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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