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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与诉...
1.《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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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在申请提出国家请求赔偿上,总体需要遵守《国家赔偿法》,在细分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国家请求赔偿或者行政诉讼并提出国家请求赔偿时,则需要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9条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故综上所述,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复议则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则适用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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