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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可见,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权要求义务机关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是可以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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