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1,章程可以作为余波等人之间的出资协议证明,但是没有在工商进行备案,不能作为正式公司章程使用。余波没有进行登记,无法认定为股东 2,赵可以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中,公司经理层受到多方的监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监督和内部治理的监督两方面。外部治理的主体,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媒体、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中小股东;内部治理的主体则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其外部治理监督的力量相对较弱。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一个强势有效的市场,市场的反映功能和纠正功能都很弱,资本市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是几乎没有的; 其次,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大多数掌握着垄断的行业,竞争的不充分性也无法促进企业的更新和改良; 再次,国有独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股东权由国资委行使,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下委托代理效率低,委托代理成本高。 国资委以一个集体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不一定能够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因此,实际上国资委作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对而言,职业经理人市场全球化刚刚在我国起步,将有利于国有独资企业选拔经理人选,而这些都需要一个强势的董事会在内部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担当起监督企业运行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骨干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迫在眉睫。这也是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在全世界的竞争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生产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生产方式生产。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生产方式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董事会选举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派遣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3人已浏览
610人已浏览
1,511人已浏览
7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