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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22条的致害人具体是怎么理解的呢?

2022-07-30
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防范和减少酒后驾车事件的发生,交强险条例22条将醉酒驾车肇事作为除外责任,以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对于一般的非醉酒驾车肇事,仍然作为保险责任,以保障广大道路通行者利益。 在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交强险条例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处理。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只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财产损失则不予赔偿,由侵权关系双方自行解决。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之后,就其所垫付金额取得向违法致害人追偿的权利。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防止依法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肇事方逃脱责任。 设立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的除外责任目的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列为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可以避免出现为牟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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