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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了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中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对于一个被告人因数罪被分别判处不同刑罚的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及限制...
关于你问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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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这三种主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有严格的区别。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仅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受到限制,但其可以参加工作,在劳动中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不受差别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综上可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设置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大小来确定刑罚轻重程度、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及其犯罪分子享有的权利。如按第一种观点执行,刑罚种类的设置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便无法体现,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忽略和混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执行方面的差异性,必然会损及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曾两次对有关高级法院作出批复,内容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根据这一精神,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也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那么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数刑中最高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拘役的罪并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以拘役的刑期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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