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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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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几种特定案件中,可以要求解决相关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共同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审理。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院调查中提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民事纠纷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基础。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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