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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利息或者回报的行为。从上述概念来看,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集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要资格。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指特定的少数人。第四,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以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欺骗资金的最终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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