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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监察权,通过使用监察权,监察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对人民是透明的,公正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有关监察权的各项规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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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权在权力性质上是一种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与宪法制定权一样只能属于人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在进行宪法监督的过程中,一方面依照宪法所赋予的实施宪法监督的职权对一切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实施宪法监督的活动也必须接受作为授权者的宪法制定者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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