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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举证期间顺延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只给十五天的举证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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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假期,则证据期间延长假期后的第一天为期满日;如果假期不是最后一天,而是在期间开始或中间,则应在期间计算。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只给十五天的举证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去期限,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当遵守的时间要求,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上诉权的机会。至于上诉期限15天如何计算出来的,《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算起。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受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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