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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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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生效)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非法转包给没有资格的公司是违法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方退出现场承包关系,转让方成为承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明确禁止转包,明确规定了转包的处理。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公司禁止超过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风险提示:非法经营的情形: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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