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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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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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