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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在看吗/我个人觉得第三项和第6项很奇怪,可是不知究里啊...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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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即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和实质是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则不适当地通过合同取得了过多的利益,合同的天平过于倾斜,这就是所谓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如果仍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必须得到履行,则有违公平和正义,所以需要利用显失公平原则来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适当限制。根据及相关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属于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大家可以通过法院判令变更或撤销不公平的合同约定;变更权或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年期限内向有管辖权请求判令撤销该合同,超过一年,法院将不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约定只有达到严重失衡的状态才会适用显失公平的条款,并不是只要不平等就可以适用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情形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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