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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方法本身就存在违法,根本行不通,你这个“联盟”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公司化运作,那么你的目的显然是“盈利”,跨行业“联盟”显然面临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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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的话,就只能去法院进行诉讼了。
银监会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经常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监会的多头执法、甚至重复执法的降低政府的执法公信力的现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就必须对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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