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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介绍他人卖淫未遂也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未遂的可以按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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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男,1987年、月、、日生,住、、、县、、镇、、村、、队,身份证号: 450、上诉人因组织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第 一、上诉人是被他人胁迫才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从本案来看,包括同案犯程、、、林、、陈、、、刀、、在庭审中均指认“阿、”为组织者。上诉人也一再强调确实是被胁迫才参与该案,且对组织卖淫的事情并不知晓。上诉人在该案中从无实施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原审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并不知道“阿、、”策划本次犯罪,无参与、、大酒店的组织卖淫,对整个“阿、、”策划的行动并不清楚,在“阿、、”的胁迫下,参与了将受害者从广东、、运送到、第 二、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不仅看是否有容留卖淫女的行为,且应有证据证明卖淫女和嫖客之间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协议,无论性行为是否真正发生,都应认定容留行为已经完成,就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既遂。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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