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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科学原则;其他原则。企业重组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或制度,使其...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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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公房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如果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组改制后,原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尚未注销登记,其公章尚可使用的,可由其继续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原售房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单位公章不能使用的,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承担原售房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可由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如果售房单位出售房屋后,单位名称已经变更,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更名的证明材料后,可不再进行更名登记。
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合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转让等多种形式,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以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者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定。但是,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定。(3)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近三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员工安置计划、改制后的企业股权设置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有企业改革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改制方案不得实施。(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再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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