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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情节...
如果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病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受到侵害,院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和类型,需要参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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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针对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发表声明,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并且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将承担全部责任。 卫生部强调,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如果无法判定等级,将按照同级甲等确定责任程度。 如果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将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患者和医学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如果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但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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