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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于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措施

2025-01-12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并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或未尽到取得患者同意的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对于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如果医疗纠纷需要协调解决,医疗机构相关职能科室应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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