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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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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主要有: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2、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1、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2、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国务院有关法律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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