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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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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无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一般牟利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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