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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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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一、什么是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我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二、隐名代理的法律结果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叫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访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明,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中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二.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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