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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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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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