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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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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下列情形:(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复;(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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