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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口气说了好几个问题,但核心问题是村委会侵犯村民利益。对于村委会的这些行为,如果没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可以要求村委会依法赔偿。如果超过二年...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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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3、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长滥用职权的处置是:村长滥用职权致使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反映,由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以上解释,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于渎职类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时,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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