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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的行为可能涉嫌贪污罪。理由是根据2000年4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
1、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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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以上解释,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于渎职类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时,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可起诉村支书,要求赔偿,同时起诉村委会等行政机构,监管不力,或是明知有责任而未尽责任
村委员工作人员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因为当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为从事公务人员,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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