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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家对于房产经纪公司的参与已经司空见惯。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注意到居间合同的重要性,稍有不慎,可能就会产...
1、居间合同能与买卖双方都签订,居间合同的内容可由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通常来说,居间合同是一份三方协议,需要买卖双方和中介人签订。所谓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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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能与买卖双方都签订,居间合同的内容可由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通常来说,居间合同是一份三方协议,需要买卖双方和中介人签订。所谓居间,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家对于房产经纪公司的参与已经司空见惯。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注意到居间合同的重要性,稍有不慎,可能就会产生纠纷风险。
从马先生的情况来看,应该已经就其交易的房屋与买受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原来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继续约束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从来信推断,买卖双方签的居间协议中间,应该包含居间法律关系约定和买卖法律关系约定。不过,从马先生的问题来看,应该是针对买卖关系而言的,因此这里仅分析买卖关系。如果卖方与买方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失效,或者居间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为买卖双方按照既定条件签署买卖合同(我们称之为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则在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再约束买卖双方,双方应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通常买卖合同的签署,仅表明买卖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中有了一些补充或新的内容(买卖合同视为对居间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原则上应该按照签署在后的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但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仍然可以依据居间协议约定确认。即居间协议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形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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