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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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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长沙劳动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现在劳动仲裁委的案子比较多,都忙不过来,如果逾期未给予答复,你可以要求该仲裁委开具逾期未受理的证明直接到法院起诉,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很乐意为你解答。
【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为2000元/天。后乙公司于1998年2月22日完工。甲公司少付乙公司部分承揽款。乙公司为此起诉甲公司,要求按照实际完工量支付全款。】回复:1、作为乙公司而言,如果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按期完工,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2、作为甲公司而言,主张乙公司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答辩理由。
未到裁决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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