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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者,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实施,确保应休尽休。
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于假释的本质,学界有恩惠说、刑罚执行方式说、刑罚消灭形态说和权利说等不同理论。恩惠说认为假释是国家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的行为的奖赏;刑罚执行方式说认为,因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良好表现而让其回到社会中来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以有助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刑罚消灭形态说认为,假释相当于对服刑人员采取的部分刑期的缓期执行;假释权利说认为,假释是受刑人因自己在刑期执行中的良好表现而获得,以实际的行为证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小,因而假释的基础可视为受刑人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恩典。1笔者赞同权利说,因为从假释的特点可以看出,假释是目的刑论的产物 ,对于罪犯来说,刑罚不仅是对其所实施的已然之罪的报应,而且是对其有可能再次实施的未然之罪的一种预防,因此国家对于罪 犯的以决定其能否假释,这种积分考核模式无疑是具有科学性的。去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一限制规定,以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的客观表现来判断假释与否,这样会让更多的犯人获得假释机会,使其回到社会接受教育改造,以便早日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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