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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节约利用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加强重要控制断面和地下水水量、水位监测,及时统计水资源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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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的建设项目,其用水工艺、设备以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宾馆、饭店和规划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住宅区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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