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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吃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劳动者可以获得1、医疗期工资,2、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1、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2、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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