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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之日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
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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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受诉讼时效限制,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未结算工程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建设工程未进行结算的,诉讼时效从施工单位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点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 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的起点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 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同意或者不同意结算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答复期限届满可视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回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协商重新结算的,视为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要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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