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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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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价值50公斤以上或者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价值200公斤以上或者2000元以上;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或禁渔方法捕捞;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几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禁渔禁猎期间的捕捞捕猎行为也受到严惩。因此,在禁渔期间捕鱼完全有可能违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怎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4)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五)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如果在禁渔期间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或者采用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都属于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使用禁用渔具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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