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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的标准是什么

2021-1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价值50公斤以上或者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价值200公斤以上或者2000元以上;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或禁渔方法捕捞;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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